中文 |English
体例选目
《儒藏》精华编编纂条例及补充说明

此《条例》用作校点者在具体工作中的参考依据,不用于发表,因此比《儒藏》成书后的书前《凡例》要详细、具体。

壹、 选 目

一、 选收范围包括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。传世文献选取自先秦至 1911 年清王朝结束这一时段中有代表性的、重要的儒家经典和反映儒家思想、体现儒家经世做人原则的典籍。

二、 分类采用最能代表儒家学术观的传统的经、史、子、集四部分类法,具体类目依据《四库全书总目》,同时参照《中国古籍善本书目》及《中国丛书综录》的分类,于个别处略作调整。韩国、日本、越南儒学者用汉文写作的儒学着作,编为海外文献部类。

三、 个别重要儒家代表人物的重要儒学专着,若已收入其全集或文集中,且该全集或文集已列入选目者,仅存目录,注明该专着见于该人全集或文集。

四、 对于各书篇目,不割裂,不重编,保持其完整性与独立性。

贰、 底本、校本

一、 收集所能见到的各种版本进行比较研究,弄清版本源流,尽可能选定内容最完整、错误最少、校刻最精的版本作为底本。

二、 选择在版本系统中具有代表性和校勘价值的两三种版本作为校本。同出一源的版本原则上应该选用祖本或最早的本子,但也可以采用经过后人精校的翻刻本。

三、 如果无法取得选定的善本(包括複印本)作为底本,可以用比较易得的版本作工作本,按照善本过录在工作本上,改成与善本完全相同的本子后作为底本,然后进行校勘。

四、 底本的序跋及其他附录材料应予完整保留,校本中有价值的类似材料也应酌情收录,并注明出处。

五、 如无完整的善本作底本,可以选择属于同一系统、文字比较好的两个残本互补,合成一个内容完整的底本。

六、 关于辑佚。

( 1 ) 如果原书就是辑佚本,且有不同的辑本,应在比较不同辑本之后,选择辑佚最全面准确的辑本作底本,然后再与其他辑本校勘,在篇目上拾遗补阙,把底本未辑到的内容补进,补进的部分需要严格注明出处,编于全书的最后,不打乱底本原有编次。

( 2 ) 对传世本,原则上不要求补遗。

七、 底本无目录者,应补目录;目录篇目阙漏者,应补全;目录与正文篇题不一致者,改从正文,有目而无正文者,目下注明。以上几种情况,均须在《校点说明》中说明。

八、 尽量采用已有好的整理本。

叁、 校点说明

一、 每本书前都要有一篇 “ 校点说明 ” 。

二、 “ 校点说明 ” 应包括作者生平简介(并括注所依据的主要传记材料)、本书内容价值简介、版本源流简介、确定底本校本的说明,以及其他需要向读者交代的内容。篇幅不宜过长,力求言简意赅。

三、 版本的全称要准确,用影印本的要写明其底本(如《四部丛刊》影印某某本、《续修四库全书》影印某某本;《四库全书》现已有两种影印本,应注明影印文渊阁本或影印文津阁本)。校本要拟定简称,以便写校勘记时使用。简称要简明准确。

四、 对于一位作者有多种着作收入《儒藏》(精华编)者,各书 “ 校点说明 ” 都要写作者生平简介。如其着作在某部类中首次出现,生平简介应相对详细一些;再次出现时,可较为简略。

肆、 校 勘

一、 《儒藏》(精华编)旨在为读者提供简明可靠的校点本,出校力求精练、到位,主要做版本对校,且避免做烦琐校勘。

二、 校改原则 :

( 1 ) 底本有误,校本不误者,慎改底本原文,出校说明。

( 2 ) 底本、校本两通,文字差异很大者,不改底本原文,出校说明。

( 3 ) 底本、校本两通,文字小有差异者(主要指同义词、近义词异文或无关紧要的虚词异文),不出校。

( 4 ) 底本不误,校本误者,不出校。

( 5 ) 底本原文有疑问,无法解决者,出校说明。

三、 尽量参考前人的校勘成果,对其举证和引书进行复核后,充分吸收其正确意见。

四、 校勘记文字力求规范,简明扼要,慎断是非。运用校勘用语应符合习惯用法。先举原文中存在异文的字,下面举称各本异同或校改情况。普遍性的问题可在《校点说明》中指出,或在首次出现时说明。

五、 校勘记位置在当页之末,注码用圈码。原文(包括正文和注文)中校勘记的注码,放在表示停顿的标点之下。

六、 显着的版刻错误,根据上下文可以断定是非者,如 “ 己 ”“ 已 ”“ 巳 ” 的溷同之类,径改而不出校记。

七、 作者原文避本朝名讳及家讳者,一般不改,个别影响理解文义的避讳字,可出校说明。缺笔字则补足笔画。

八、 明清人传刻古书避当朝名讳而改,或引用古书而避当朝名讳者,如 “ 桓玄 ” 作 “ 桓元 ” 、 “ 玄怪录 ” 作 “ 元怪录 ” 、 “ 弘治 ” 作 “ 宏治 ” 之类,应据古本及原书回改,可于首见处出校说明,馀皆径改,不再一一出校。

九、 底本中的异体字、俗体字,不要求统一规范。

十、 书中引文与通行本文字不同者,一般不出校,不改动原文。如果引文确实有误,可出校说明。

十一、 对于要收入《儒藏》(精华编)的现成的校点本,如果是汇校本或校记较多,可请原校点者按本体例适当删繁就简。

伍、 标 点

一、 根据现行标点符号的用法,结合古籍整理的通例,使用句号(。)、问号(?)、叹号(!)、逗号(,)、顿号(、)、分号 ( ; ) 、冒号 ( : ) 、引号 ( 「」、『』 ) 、括号 (( )) 、书名号(《 》)、间隔号( · )等符号进行规范化标点,具体用法可参考《古籍校点释例(初稿)》(已收入《〈儒藏〉工程工作手册》中)。

二、 尽量少用叹号、分号,不使用省略号、破折号、专名号、着重号、连接号、反诘问号。

三、 关于引号。

( 1 ) 不使用 “ ” 、 ‘ ' ,而用「 」、『 』。

( 2 ) 原原本本引用者及删略引用者,加冒号、引号,末尾引号内加句号、问号或叹号。

( 3 ) 举称大意者,加冒号,不加引号。

( 4 ) 部分节引,只加引号。

四、 关于书名号。

( 1 ) 不使用波浪线,而用《 》。

( 2 ) 书籍统称不加书名号,如五经、四书、三礼、二十四史等;书籍简称需加书名号,如《毛诗》、《论》《孟》(《论语》和《孟子》)、《说文》等;丛书加书名号,如《五经正义》、《十三经注疏》等。

( 3 ) 附属于某书的注释之作不加书名号,如传、注、笺或毛传、李(善)注、郑笺等。

( 4 ) 《春秋》、《左传》(或《公羊传》、《穀梁传》)加年份的标点,一律作《春秋》某公某年、《左传》(或《公羊传》、《穀梁传》)某公某年,而不把年份前加间隔号标在书名号之内。如但引某公某年文字而略去其前书名者,则某公某年应加书名号,作《某公某年》。

( 5 ) 所引篇名后有 “ 篇 ” 字者,须查看原书篇名是否带有 “ 篇 ” 字,如有,则将 “ 篇 ” 字标在书名号内;如无,则将 “ 篇 ” 字标在书名号外。如《论语》原作 “ 学而第一 ” 、 “ 为政第二 ” ,则标为 “ 《论语 · 学而》篇 ” 、 “ 《为政》篇 ” ;《荀子》原作 “ 劝学篇第一 ” 、 “ 修身篇第二 ” ,则标为 “ 《荀子 · 劝学篇》 ” 、 “ 《修身篇》 ” 等。

五、 对原文补、删文字时,不使用增删符号(方括号、圆括号),一律在校记中说明。

六、 以上规定,原则上要求统一。有些细节,可视各书的不同情况在一部书之内统一。

陆、 分 段

一、 根据文字内容,适当划分段落。

二、 划分段落既要顾及段与段之间的关係,也要顾及每一段与全篇的关係。一般来讲,记事者(如史书)当以时间或事件的顺序为依据,论说者(如诸子)当以论点层次为依据,抒情者(如诗文)当以感情的发展为依据。段落的划分允许有校点者自己的理解。

柒、 版 式

一、 版面为繁体竖排。

二、 各段另行低两格开始,转行顶格。为了表明内容层次,需要分成大段和小段的,大段与大段之间可空一行。

三、 原文中有大段引文(如史文中有长篇诏奏、辞赋、疏议等),可采用另起低四格,转行一律低两格的形式,起讫不必加引号。

四、 原书注文排单行小字,加标点。

捌、 出土文献

一、 出土文献,由于性质特殊,按照通行的惯例进行整理。

附:具体工作中以及交稿时应注意的问题 :

一、 各合作单位所需要的底本及校本,自己尽量解决。 已有影印本者,可以据以複印,不必要再複製原本。 如果不能自己解决,请与儒藏编纂中心联係,由中心设法複製。有些孤本、善本,藏书单位不予複製,可与中心联係,经研究批准,由中心提供路费去藏书单位阅校。

二、 校点者应在原书複印件上进行校点。校点要求笔迹清晰,并用红色、蓝色笔,勿用铅笔。欢迎提供电子文档,以减少重新录排的错误,但交稿时必须将带有标点、注码及校勘记的底本複印件一起附上,以作为审稿和校对工作的依据。

三、 校勘记尽量在底本複印件左侧空白处写,如篇幅不够,可贴纸延伸。

四、 各单位应先向中心提供样稿,待审查合格后再正式进行校点。样稿应包括 “ 校点说明 ” 和一至二卷含有校勘记的校点稿。如果 “ 校点说明 ” 需要在完稿后撰写,则校点者在提交样稿时,须将版本调查情况、版本系统的梳理以及确定底本与选择校本的根据写成文字说明,一并提交,以便审查底本的确定、校本(包括简称)的选择是否恰当。原书中如有诗有文,样稿应涵盖诗文两部分,或只提供散文部分。样稿提交时要经部类负责人审查并签字。

五、 全部稿件完成后,各部类负责人应按照中心制定的《稿件初审要求》严格审查,最终把关。提交到中心的稿件要有部类负责人的签字。

六、 对于一位作者有多种着作收入《儒藏》者,各书 “ 校点说明 ” 都要写作者生平简介,最后由部类负责人统一处理。如其着作在某部类中首次出现,生平简介应相对详细一些;再次出现时,可较为简略。


补充说明

 

针对《儒藏》(精华编)编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,中心在听取了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以后,特补充数条规定。

一、 关于校勘记的格式

校勘记应包括出文(也就是 “ 标目字 ” )和校勘记正文两部分,之间以逗号隔开。校勘记所引底本与校本文字,须加引号,引号内文字一般不再加任何标点符号。今就常见的几种情况将校勘记的基本格式分列如下:

1. 出异文

“ 甲 ” ,某本作 “ 乙 ” 。

“ 甲 ” ,某本无此字。

【 “ 甲乙 ” ,某本无此二字。】

“ 甲 ” 上(或 “ 下 ” ),某本有 “ 乙 ” 字。

【 “ 甲 ” 上(或 “ 下 ” ),某本有 “ 乙丙 ” 二字。】

“ 甲乙 ” ,某本作 “ 乙甲 ” (或 “ 某本此二字互乙 ” )。

“ 甲 ” ,某本重文(或 “ 某本作 ‘ 甲甲 '” )。

“ 甲甲 ” ,某本不重文(或 “ 某本作 ‘ 甲 '” )。

2. 正讹文

“ 甲 ” ,原误作 “ 乙 ” ,今据某本改。

3. 补脱文

“ 甲 ” ,原脱,今据某本补。

4. 删衍文

“ 甲 ” 上(或 “ 下 ” ),原衍 “ 乙 ” 字,今据某本删。

【 “ 甲 ” 上(或 “ 下 ” ),原衍 “ 乙丙 ” 二字,今据某本删。】

5. 正倒文

“ 甲乙 ” ,原误作 “ 乙甲 ” ,今据某本改。

【 “ 甲乙 ” ,此二字原误乙(或 “ 误倒 ” ),今据某本改(或 “ 今据某本乙正 ” )。】

6. 补阙文,包括空格与墨丁

“ 甲 ” ,原为空格,今据某本补。

“ 甲 ” ,原为墨丁,今据某本补。

7. 补、删重文

“ 甲甲 ” ,原不重文(或 “ 原作 ‘ 甲 ' ” ),今据某本补。

“ 甲 ” ,原重文(或 “ 原作 ‘ 甲甲 ' ” ),今据某本删。

8. 漫漶不清

“ 甲 ” ,原漫漶不清,今据某本补。

“ □□□ ” ,此三字原漫漶不清。

以上仅列出了基本格式。由于实际情况比较複杂,出校时可酌情而定。就稿件中常见的问题,尚有如下几个方面需加以强调:

a. 校勘记出文应标引原文中与校勘直接相关的字,如果只校勘句中一二字,径出此一二字即可,不宜将其他字或全句作出文。

b. 如果一句之中有多处异文,一般分列数条,依照异文的次序分别写校勘记,各条之间的分隔要用句号。如:

( √ ) “ 学 ” ,甲本作 “ 某 ” 。 “ 时 ” 下,甲本有 “ 某某 ” 二字 。 “ 习 ” , 乙、丁二本作 “ 某 ” 。

( × ) “ 学而时习之 ” , 甲本 “ 学 ” 作 “ 某 ” , “ 时 ” 下有 “ 某某 ” 二字,乙、丁二本 “ 习 ” 作 “ 某 ” 。

如果情况比较複杂,出文也可以为全句,例如:

( √ ) “ 君子所居者皆化也 ” , 邢本作 “ 君子所居则化 ” 。

( × ) “ 者皆 ” , 邢本作 “ 则 ” 。 “ 也 ” , 邢本无此字。

c. 所校勘之字在句中出现两次者,出文当标明 “ 上 ‘ 某 ' 字 ” 或 “ 下 ‘ 某 ' 字 ” ;有两字以上者,可连及上下文入出文。

d. 所校勘者为一句时,出文为整句。如此句较长,出文用 “ 某某 ” 至 “ 某某 ” 的格式;所校勘者为多句时,亦用此格式。

e. 在说明篇目的存佚及位置移易等问题时,正文中的校记标号应标在篇名之下,校勘记不必标出文。

f. 理校并非《儒藏》校勘的重点。倘应用理校,指出某处有误时,需使用 “ 疑误 ” 、 “ 恐非 ” 等字样;提出改字意见时,需使用 “ 疑当作某 ” 等字样,并扼要说明理由。

二、 关于六十四卦卦名、爻名的标点

乾、坤、屯、蒙等卦名,在每卦卦首出现时,不加书名号,下加逗号,接排卦辞。初九、六二等爻名,亦不加书名号,下加逗号,接排爻辞。例如:

乾,元亨利贞。初九,潜龙勿用。九二,见龙在田,利见大人。 …… (见《周易》)

一般行文中,提及乾、坤、屯、蒙等卦名,如果仅作为卦名使用,亦不加书名号;如引用卦中文字时,须加书名号。例如:

《乾·彖传》曰: “ 大明终始,六位时成。 ” 《晋·彖传》曰: “ 明出地上,顺而丽乎大明。”离为明,坤为顺,乾为大明。坤丽乎乾成离,故曰“顺而丽乎大明 ” 。大谓乾,非谓离也。……(见惠士奇《易说》卷一)

一般行文中,提及爻名时,无论是作为爻名使用还是引用其爻辞,都不加书名号。例如:

伏羲作易,分布六爻,以五为君位,阴为虚,阳为实。故用九之义,乾之九二当升坤五,以坤虚无君,九二有君德,故升坤五。 …… (见惠栋《易例》卷上)

《乾》九二曰: “ 见龙在田,利见大人。 ” 述曰:临坤为田,大人谓天子。阳始触阴,当升坤五为天子,故曰 “ 见龙在田,利见大人 ” 。 …… (见惠栋《易例》卷上)

三、 关于采用整理本的问题

《编纂条例》曾经规定: “ 尽量采用已有好的整理本。 ” 在采用整理本时,校点者须将整理本改从《儒藏》体例,并将整理本与底本严格对校一遍。交稿时,须将整理本与底本複印件一起交上。

四、 删略引用不必标引得过于零碎

《〈儒藏〉(精华编)编纂条例》第伍款第三条之( 2 )规定:“原原本本引用者及删略引用者,加冒号、引号,末尾引号内加句号、问号或叹号。”(见 07 版《工作手册》页 24 )这意味着凡删略引用,只需于其起止之处加标引号,而于中间节略之处不必再加标引号,以免使文意太过零碎、割裂,语意层次溷乱,造成理解上的错乱。

引文省略一两个字者,例如:

此《论语》所谓 “ 学而时习不亦说乎 ” 者也 。 (假设例句,下同)

不必标作:

此《论语》所谓“学而时习”“不亦说乎”者也 。

引文省略整句者,例如:

《论语》曰:“学而时习之,不亦说乎?人不知而不愠,不亦君子乎?”

此虽少引了中间一句“有朋自远方来,不亦乐乎”,一般不必过分拘泥于原文,不必标作:

《论语》曰:“学而时习之,不亦说乎?”“人不知而不愠,不亦君子乎?”

五、关于工作本的使用

《儒藏》校点稿应尽量避免使用工作本,以最大限度地排除因工作本致误的可能性。兹将使用工作本的条件和工作程序申述如下:

《〈儒藏〉(精华编)编纂条例》第贰款“底本、校本”第三条对工作本的使用有如下规定:“如果无法取得选定的善本(包括复印本)作为底本,可以用比较易得的版本作工作本,按照善本过录在工作本上,改成与善本完全相同的本子后作为底本,然后进行校勘。”(见 07 版《工作手册》页 22 )关于此规定,有三点需要补充说明。

(一)除底本复制不到以外,其他诸如复制成本的高低(现在多数版本均可复制,复制费用最终由北京大学支付)、底本纸色过暗(通过技术处理可以解决)等因素都不构成使用工作本的充分条件。部类主编和校点者应尽量避免使用工作本,以保证从根本上降低错误率,减轻审稿和校对环节的负担。

(二)确实复制不到底本,校点者决定使用工作本,必须事先通过书面形式(包括 email )与中心沟通,取得中心认可后方可使用。使用工作本的情况尽管在“校点说明”中不必交代,但在交稿时仍然要有一个书面说明,以便于审稿工作的顺利开展。

(三)凡工作本与底本相较差错率达万分之一以上,中心即会退稿。此点 2007 年 12 月在深圳召开的“《儒藏》主编会议暨儒学国际学术研讨会”上已经特别强调过。

六、有关“反诘问号”规定之澄清

《〈儒藏〉(精华编)编纂条例》第伍款“标点”第 2 条规定:“ 不使用 省略号、破折号、专名号、着重号、连接号、 反诘问号 。”(见 07 版《工作手册》页 24 )所谓“反诘问号”,中华书局的《古籍校点释例(初稿)》中讲得很清楚,即叹号与问号连用( ! ? )(见 07 版《工作手册》页 43 下),而不是说反问句不可以使用问号。

部分校点者对不使用“反诘问号”的规定有误解,导致稿件中凡遇反问句皆不标问号而标句号,有的审稿人也凡遇反问句皆改标句号,殊为不妥。特此澄清,请校点者和审稿人予以注意。

上一篇:《儒藏》精华编选目及分册

下一篇:《儒藏》精华编凡例

关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