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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本编纂
编纂条例
《儒藏》编纂条例(草案)

【说明:此条例是在《〈儒藏〉(精华编)编纂条例》(2006-08-29)、《〈儒藏〉(精华编)编纂条例补充说明》(2007-4-9修订)、《有关〈儒藏(精华编)编纂条例〉中“反诘问号”规定之澄清》(2007-11-22)、《关于引号使用及工作本使用的补充说明》(2008-01-08)等文件基础上,结合在“识典古籍整理平台”开展校点工作的具体情况,综合、优化后形成的,是《儒藏》编纂的第二阶段——除“精华编”外的其他古籍——具体工作中的参考依据。此条例不用于发表,因此比《儒藏》成书后的书前体例要详细、具体。】

壹、 选目

一、 原则上选取自先秦至1911年清王朝结束这一时段中有代表性的、重要的、集中反映儒家思想和反映儒家发展的文献。同时,考虑到某些文献的重要性、体系性,酌情收录个别成书于民国的文献。包括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。

二、 分类采用最能代表儒家学术观的传统的经、史、子、集四部分类法,具体类目依据《四库全书总目》,同时参照《中国古籍善本书目》及《中国丛书综录》的分类,于个别处略作调整。

三、 少数确有必要的重要儒家代表人物的重要儒学专著,若已收入其全集或文集中,且该全集或文集已列入选目者,仅存目录,注明该专著见于该人全集或文集。

四、 对于各书篇目,不割裂,不重编,保持其完整性与独立性。

贰、 底本、校本

一、 调查各种记载、著录版本的信息,收集所能见到的各种版本,进行比较研究,弄清版本源流,尽可能选定内容最完整、错误最少、校刻最精的版本作为底本。

二、 选择在版本系统中具有代表性和校勘价值的两三种版本作为校本。同出一源的版本,原则上应该选用祖本或最早的本子,但也可以采用经过后人精校的翻刻本。考虑到上传平台、OCR识别等环节的实现效果,高完整度、高清晰度亦须作为考量因素。底本、校本都应制作为图片或pdf格式。如现有电子版本清晰度不高,须重新扫描。无论底本、校本,不使用将其过录到另一版本上从而成为工作本的形式。

三、 底本的序跋及其他附录材料应予完整保留,校本中有价值的类似材料也应酌情附录,并注明出处。

四、 如无完整的善本作底本,可以选择属于同一系统、文字比较好的两个(或数个)残本互补,合成一个内容完整的底本。

五、 关于辑佚。

(1) 如果原书就是辑佚本,且有不同的辑本,应在比较不同辑本之后,选择辑佚最全面准确的辑本作底本,然后再与其他辑本校勘,在篇目上拾遗补阙,把底本未辑到的内容补进,补进的部分需要严格注明出处,编于全书的最后,不打乱底本原有编次。

(2) 对传世本,原则上不要求补遗。

六、 底本无目录者,应补目录;目录篇目阙漏者,应补全;目录与正文篇题不一致者,以及有目而无正文者,保存原貌。以上几种情况,均须在《校点说明》中说明。

七、 已有整理本的书,无论整理者是否原校点者,都需要重新考察版本,确定底本、校本,并上传到古籍整理平台重新整理。

叁、 校点说明

一、 每本书前都要有一篇校点说明。

二、 校点说明应包括作者生平简介(并括注所依据的主要传记材料)、本书内容价值简介、版本源流简介、确定底本校本的说明,以及其他需要向读者交代的内容。篇幅不宜过长,力求言简意赅。

三、 版本的全称要准确,用影印本的要写明其底本(如《四部丛刊》影印某某本、《续修四库全书》影印某某本;《四库全书》现已有两种影印本,应注明影印文渊阁本或影印文津阁本)。校本要拟定简称,以便写校勘记时使用。简称要简明准确。

四、 对于一位作者有多种著作收入《儒藏》者,各书校点说明都要写作者生平简介。如其著作在某部类中首次出现,生平简介应相对详细一些;再次出现时,可较为简略。

、 校勘

一、 《儒藏》旨在为读者提供简明可靠的校点本,出校力求精练、到位,主要做版本对校,必要时做本校、他校、理校,但要避免做烦琐校勘。

二、 校改原则:

(1) 底本有误,校本不误者,慎改底本原文,出校说明。

(2) 底本、校本两通,文字差异很大者,不改底本原文,出校说明。

(3) 底本、校本两通,文字小有差异者(主要指异体字、古今字、通假字、同义词、近义词异文或无关紧要的虚词异文),不出校。

(4) 底本不误,校本误者,不出校。

(5) 底本原文有疑问,无法解决者,出校说明。

三、 尽量参考前人的校勘成果,对其举证和引书进行复核后,充分吸收其正确意见。

四、 校勘记的文字力求规范,简明扼要,慎断是非,运用校勘用语符合习惯用法。校勘记包括出文(也就是“标目字”)和校勘记正文两部分,之间以逗号隔开。校勘记所引底本与校本文字,须加引号,引号内文字一般不再加任何标点符号。今就常见的几种情况将校勘记的基本格式分列如下:

1.出异文

“甲”,某本作“乙”。

“甲”,某本无此字。

【“甲乙”,某本无此二字。】

“甲”上(或“下”),某本有“乙”字。

【“甲”上(或“下”),某本有“乙丙”二字。】

“甲乙”,某本作“乙甲”(或“某本此二字互乙”)。

“甲”,某本重文(或“某本作‘甲甲’”)。

“甲甲”,某本不重文(或“某本作‘甲’”)。

2.正讹文

“甲”,原误作“乙”,今据某本改。

3.补脱文

“甲”,原脱,今据某本补。

4.删衍文

“甲”上(或“下”),原衍“乙”字,今据某本删。

【“甲”上(或“下”),原衍“乙丙”二字,今据某本删。】

5.正倒文

“甲乙”,原误作“乙甲”,今据某本改。

【“甲乙”,此二字原误乙(或“误倒”),今据某本改(或“今据某本乙正”)。】

6.补缺文,包括空格与墨丁

“甲”,原为空格,今据某本补。

“甲”,原为墨丁,今据某本补。

7.补、删重文

“甲甲”,原不重文(或“原作‘甲’”),今据某本补。

“甲”,原重文(或“原作‘甲甲’”),今据某本删。

8.漫漶不清

“甲”,原漫漶不清,今据某本补。

“□□□”,此三字原漫漶不清。

以上仅列出了基本格式。情况比较复杂的,出校时可酌情变通。根据编纂“精华编”的经验,尚有如下几个方面需要强调:

a. 校勘记出文应标引原文中与校勘直接相关的字,如果只校勘句中一二字,径出此一二字即可,不宜将其他字或全句出文。

b. 如果一句之中有多处异文,一般分列数条,依照异文的次序分别写校勘记,各条末尾加标句号。如:

(√) “学”,甲本作“某”。“时”下,甲本有“某某”二字。“习”,乙、丁二本作“某”。

(×) “学而时习之”,甲本“学”作“某”,“时”下有“某某”二字,乙、丁二本“习”作“某”。

如果情况比较复杂,出文也可以为全句,例如:

(√) “君子所居者皆化也”,邢本作“君子所居则化”。

(×) “者皆”,邢本作“则”。“也”,邢本无此字。

c. 所校勘之字在句中出现两次者,出文当标明“上‘某’字”或“下‘某’字”;有两字以上者,可牵引上下文入出文。

d. 所校勘者为一句时,出文为整句。如此句较长,出文用“某某”至“某某”的格式;所校勘者为多句时,亦用此格式。

e. 在说明篇目的存佚及位置移易等问题时,正文中的校记标号应标在篇名之下,校勘记不必标出文。

f. 理校并非《儒藏》校勘的重点。原则上不能仅依据理校改动原文。指出某处有误时,需使用“疑误”、“恐非”等字样;提出改字意见时,需使用“疑当作某”等字样,并扼要说明理由。

五、 校勘记位置在当页之末,注码用圈码。原文(包括正文和注文)中校勘记的注码,放在表示停顿的标点之下。

六、 关于古籍中存在的因避讳改字、因违碍改字等问题,从尊重古人习惯、尊重历史事实、尊重当今古籍整理界通行做法的角度出发,结合“精华编”的整理实践,按照时代越早越少改、约定俗成可不改、有碍理解酌情改的原则,分数条规定如下:

(1)作者原文(引用古书除外)因避本朝名讳及家讳而改字者,如不妨碍文义理解(如唐人改“民风”为“人风”,改“治乱”为“理乱”,宋人改“一匡天下”为“一正天下”,改“慎独”为“谨独”,改“辞让”为“辞逊”),或著为律条被后代所沿袭(如汉人改“恒山”为“常山”,晋改“太师”为“太宰”,改“建业”为“建康”,唐人改“龙渊”为“龙泉”,改“诏”为“制”,宋人改孔子谥“玄圣”为“至圣”,改“敬州”为“梅州”,清人改“玄武门”为“神武门”,改“真定”为“正定”),或久已作为成词使用(如汉人改“启蛰”为“惊蛰”,改“秀才”为“茂才”)者,原则上不回改为本字,不出校。

(2)作者因避时讳改字而妨碍文义理解者,如作者时代较早(宋以前),所改者是耳熟能详的人名、书名、职官、年号等专名,且改后未被后代沿袭、未作为成词使用者(如汉人改“微子启”为“微子开”,晋人改“韦昭”为“韦曜”,唐人改“虎贲”为“武贲”,改“《帝王世纪》”为“《帝王代纪》”),考虑到此类典籍撰成年代较早,且在长期传播中多未改动,我们原则上也不回改,于首见处出校说明。如作者时代较晚(如宋人改“贞观”为“正观”,改“齐桓公”为“齐威公”,清人改“郑玄”为“郑元”,改“《太玄》”为“《太元》”,改“弘治”为“宏治”),可酌情回改为本字,并于首见处出校说明。

(3)作者引用古书而避时讳改字者,据原书回改,于首见处出校说明。

(4)后代人(特别是明清人)抄刻古书而避时讳改字,改后妨碍文义理解者(如清人改“桓玄”为“桓元”,改“《玄怪录》”为“《元怪录》”,改“万曆”为“万歷”),据古本回改,并于首见处出校说明。

(5)因避讳而省字、缺字者(在唐代著作中较为常见,如“韩擒虎”,《隋书》作“韩擒”;“虞世南”,《大唐新语》作“虞南”之类),考虑到采取此类典籍撰成时代较早,原则上不补字,于首见处出校说明。

(6)因避讳而缺笔、变形的字,则补足笔画、改回正体,不出校。

(7)避孔子讳改“丘”作“邱”者,亦按上述避帝王讳原则处理;改“丘”为“某”者,不回改,于首见处出校说明。

(8)清人抄刻古书,对古书(南宋人著作尤甚)中“蛮”“夷”“狄”“虏”等字(习惯称作“违碍字”)或删或改。若以更早版本为底本,则将此类异文现象于校点说明中统一交代,正文中概不出校。若不得已用删改过违碍字样的版本作底本,尽量根据未曾删改的版本将此类文字回改为作品原貌,且一一出校说明。

七、 版刻混用字,如“己已巳”、“未末”、“刺剌”、“傳傅”、“市巿”、“邛卬”、“卻郤”等,根据上下文可以断定是非者,径改而不出校记。

八、 底本中的异体字,适度进行规范统一。一般来说,有部件差异的字,不统一,有少量笔画差异的字,视具体情况酌情统一。按编纂流程,分三个环节实施:

(1)在整理平台的“OCR校对”环节中,平台以及校对员已对底本、校本的部分异体字进行了统一,具体原则是:较为常见的异体字,如因组字部件位置变换、义近部首替换等原因形成的异体字,依照底本即可;较生僻、较怪异的俗体字,如由于书法上的美观、简洁、甚或是错误而导致的增删笔画所形成的异体字,在不影响文意的前提下(如果文章内容就是分析字形,规范字体则将导致文意不明),可进行规范统一。

(2)在整理平台的“多版本校勘”环节进行校点工作时,因为随时有底本图片可资对照,又有校本图片可以调看,校点者须根据各书的具体情况,在前述统字原则的前提下对上一环节的统字情况进行调整。审稿人、责任编委进一步审改。

(3)出版纸质本前,出版社责任编辑负责异体字的规范统一,校点者看三校样时对统字结果进行确认。

九、 书中引文与通行本文字不同者,一般不出校,不改动原文。如果引文确实有误,可出校说明。

十、 普适于全稿的校勘问题,如避讳字的更改原则、异体字的统改原则等等,可在《校点说明》中指出,或在每字首次出现时说明,不必一一出校。

标点

一、 根据现行标点符号的用法,结合古籍整理的通例,使用句号(。)、问号(?)、叹号(!)、逗号(,)、顿号(、)、分号(;)、冒号(:)、引号(「」、『』)、括号(( ))、书名号(《 》)、间隔号(·)等符号进行规范化标点。

二、 少用叹号、分号,不用省略号、破折号、专名号、着重号、连接号、反诘问号(!?)。

三、 关于引号。

(1) 整理平台上,使用“”、‘’;纸质出版时,使用「」、『』。

(2) 原原本本引用者,加冒号、引号,末尾引号内加句号、问号或叹号。(例句:《论语·学而》云:“学而时习之,不亦说乎?有朋自远方来,不亦乐乎?人不知而不愠,不亦君子乎?”)

(3) 举称大意者,加冒号,不加引号。(例句:《论语·学而》云:学而时习,有朋远来,为悦乐之事。)

(4) 部分节引,只加引号。(例句:《论语·学而》云“学而时习”,《述而》云“学而不厌”,皆夫子自道。)

(5) 删略引用者,如果站在作者的角度看,等同于直接引用,须于其起止之处加标引号,不必因其文字与所引文献断续对应而加标多个引号,以免打乱原有的语意层次,造成理解上的错乱。(例句:《论语·学而》云:“学而时习之,不亦说乎?人不知而不愠,不亦君子乎?”)

四、 关于书名号。

(1) 不使用波浪线,而用《》。

(2) 书籍统称不加书名号,如五经、四书、三礼、二十四史等;书籍简称需加书名号,如《毛诗》、《论》《孟》、《说文》等;丛书加书名号,如《五经正义》、《十三经注疏》等。

(3) 附属于某书的注释之作,如作为一种注释体裁被提及或引用时不加书名号,如“传曰”、“注曰”、“笺曰”或“毛传曰”、“李(善)注曰”、“郑笺曰”等;如作为一种著作被提及时,酌加书名号。

(4) 乾、坤、屯、蒙等卦名,若只作为卦名,如在每卦卦辞前出现时,不加书名号;若后接引文,卦名可视作篇名时,如“《乾卦》曰:见龙在田”,加书名号;甚至与《易传》联合使用时,如“《乾·彖传》曰:大明终始,六位时成”,亦加书名号。爻名,无论是作为爻名使用还是引用其爻辞,都不加书名号。

(5) 《春秋》、《左传》(或《公羊传》、《穀梁传》)加年份的标点,一律作《春秋》某公某年、《左传》(或《公羊传》、《穀梁传》)某公某年,而不把年份前加间隔号标在书名号之内。

(6) 所引篇名后有“篇”字者,原则上将“篇”字标入书名号内。

五、 对原文补、删文字时,不使用增删符号(方括号、圆括号),一律在校记中说明。

六、 以上规定,原则上要求统一。有些细节,可视各书的不同情况在一部书之内统一。

陆、 分段

一、 对于一般性的文章,当根据文字内容,适当划分段落。划分段落既要顾及段与段之间的关系,也要顾及每一段与全篇的关系。一般来讲,记事者(如史书)当以时间或事件的顺序为依据,论说者(如诸子)当以论点层次为依据,抒情者(如诗文)当以感情的发展为依据。段落的划分允许有校点者自己的理解。

二、 对于原书有特定体例的著作,如某些注疏体的著作,可对被注解的正文划分段落,而对于跟随在正文后的注疏文字,即使字数较多,应尊重原书体例,不宜随意分段。

柒、 版式

一、 整理平台上,采用繁体横排版式。纸质出版时,采用繁体竖排版式。

二、 对于一般性的文章,各段首行缩进两格开始,转行顶格。为了表明内容层次,需要分成大段和小段的,大段与大段之间可空一行。原文中有大段引文(如史文中有长篇诏奏、辞赋、疏议等),可采用首行缩进四格,转行一律缩进二格的形式,起讫不必加引号。原书注文排单行小字,加标点。

三、 对于原书有特定版式的著作(如某些注疏体著作,采用经文顶格、注文缩进一字或两字、疏文再缩进的格式),为避乱混乱,可以按照底本格式排版,不必采取首行低两格的版式。

出土文献

一、出土文献,由于性质特殊,按照通行的惯例并参考“精华编”第281-282册进行整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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