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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儒藏》讲座
讲座纪要
儒藏讲坛(4)纪要│甘祥满:良知:是假设还是呈现?——熊十力、冯友兰“良知公案” 解读


2018年6月7日下午,由北京大学《儒藏》编纂与研究中心主办的“儒藏讲坛”第四期在北京大学红二楼顺利举行。本期主讲人为北京大学《儒藏》编纂与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甘祥满博士,讲题是《良知:是假设,还是呈现?——对冯友兰、熊十力“良知公案”的解读》。

上世纪30年代初,冯友兰与熊十力二位先生关于“良知”的一次对话,可谓中国现代哲学的一个“公案”:前者认为“良知是一个假设”,后者认为“良知是呈现”。这宗公案,是由当时还是北大学生、后来成为现代新儒家著名学者的牟宗三追述出来的。经过对这段追述内容的分析可知,“良知公案”问题由多个子问题构成——

1.王阳明所说的良知有哪些内涵,良知在王阳明那里是假设还是呈现?

2.“假设”与“呈现”,是矛盾的关系吗?

3.冯友兰在何种意义上说良知是假设?他是否如牟宗三所说,乃是“学着康德说”?

4.熊十力又是在何种意义上认为良知呈现

5.牟宗三是否完满地解决了这个公案?他对康德自由意志的理解有无问题?

大倡良知之学的王阳明,其所谓良知,可以概括为三个义涵,1.不虑而知义;2.心之本体义;3.生天生地义。“不虑而知义”又包含了几层含义:(1)不假思索,能知是非、善恶,这是本能的、自发的知;(2)不假外求,意味着无需后天的教育和实践积累,是先天的知;(3)不容自欺,这是行善、行恶后的一种自知,是一种反省的知,自觉的知。先天的、自发的知,与后天的、自觉的知,是不同的,这表明“不虑而知义”本身有内在矛盾。“心之本体义”表明,良知既是知善知恶的理性能力,又是更本原的无善无恶的本体。显然,这里也是有矛盾的:良知作为本体,是至善,完全无涉于经验世界;而良知作为不虑而知的“知”,却是能知善、能知恶的,这是在善恶已分之后的经验领域的能力。“生天生地义”把良知的道德功能(知善知恶)扩展为存在功能(生天生地),良知从“道德本体”跨越到了“存在本体”。

冯友兰从新理学的观点出发,认为:“阳明知行合一之说,在心理学上,实有其根据。不过其所谓知,意多指良知,而良知之有无,则心理学不能定也。”这就是说,作为道德意义的“良知”之有无,并不能通过经验科学而得到证明。冯友兰说:“假如我们承认,我们有如阳明所说之良知,我们当然亦如阳明所主张。不过我们只说,我们有知,可以知所谓至当或‘天然之中’,但此知可有错误,而且事实上常有错误。我们有知,此知亦可说是相当地‘良’,但不是如阳明所说那样地‘良’。”这是只承认作为有一定认知能力的良知的存在,而不接受有本体意义或全知全能意义的良知的存在。从“觉解”说角度,冯友兰认为所谓现成的、本心自发地流露出来的良知及其行为,只是“合乎道德”的,而经过后天修为和理性反思(觉解)所做出的行为才是“出乎道德”的。可见,冯友兰基本上认为王阳明所说的那种良知,只是一个假设的存在,也就是说良知之有无,凭我们的经验和理性,都无法断定。这是一个怀疑论的立场。而冯友兰对良知的这种怀疑态度,其根据并不是康德。因为康德对自由的假设并不是在怀疑论立场上说的,而是从实践理性之可能的条件上说的。

熊十力的《新唯识论》开宗明义:“哲学建本立极,只是本体论”,因而“哲学所穷究的,即是本体”。这个本体,就是本心、真性或良知。本体是熊十力理论追求的终极目的,而“体用不二”则是其立论的根本方法。体用不二,就是即体即用、即用即体,“一言乎用,则是其体全成为用,而不可于用外觅体;一言乎体,则是无穷妙用,法尔皆备”。良知,作为本心、本体,就好像是大海水, 而良知之用则是众沤,众沤以大海水为体 ,而大海水则以众沤为表现。如何由良知之发用证得其良知本体,如何确证此本体是真实不妄的?为此,熊十力分别了“性智”与“量智”。“性智”是指一种直觉地认识本体、直接地把握本体的能力,对良知、本心的体认必须依靠性智而非量智来获得。这个性智的体认,是神秘的、个人的、直觉式的认识。

显然,熊十力与冯友兰对“良知”的界定是完全不一样的,对于冯友兰“良知是假设”一说的反驳,熊十力的这种理论并没有针对性,因为即便熊先生“良知是呈现”的立论可以在他们自己的体系里成立,也没能从反面否证冯先生的“良知是假设”说。

牟宗三对冯、熊“良知公案”颇为在意,而其立场也十分明确,就是继承并弘扬其师熊十力的观点。在其巨著《心体与性体》中,牟宗三专门辟出一章来讨论康德、批评康德,并借此阐发其“良知是呈现”的思想。性体、心体、实体、道体,在牟宗三看来都是同一的,而且,“阳明的良知,后来刘蕺山的意,乃至康德的自由、意志之因果性,都是这性体心体之异名”。他试图把康德的(意志)自由等同于王阳明的良知以及心体性体等终极的本体概念,这当然是一种错误的解读。

在康德看来,道德行为一定是经由意志准许的、自觉的行为。一个客观的原则对于意志而言具有强制性,这就叫理性的诫命,诫命的公式叫命令。命令要么是假言的,要么是定言的。假言的,就是有条件的,定言的就是绝对的、无条件的。行为仅仅为了别的目的而作为手段是善的,该命令就是假言的;行为就自身而言是善的,从而在意志中是必然的,该命令就是定言的。道德准则要成为定言命令,必须有这样一种意志,即普遍立法的意志,它不以任何兴趣和前提为根据,它是无条件的,也就是说它根据它自身、并且为了它自身而确立准则。这就是自律原则。意志能够自己立法,其前提是意志本身是自由的。说意志是自由的,也就是说它是无条件的,它是它自己的原因。但是,康德说:“自由是这样一个理念,它的客观实在性不能以任何方式按照自然法则来阐明,从而也不能在任何可能的经验中被阐明”,因此,“它只是被视为理性在一个存在者里面的必要预设”。

牟宗三认为康德所说的自由意志是最纯正、最道德的意志,但,“不幸地是他视‘自由意志’为一假定,为‘设准’。”而“如果自由只是一假设,不是一呈现,则道德律、定然命令等必全部落空,而吾人亦不知其何以会是一呈现。”之所以如此,缘于牟宗三是在存在论的意义上来理解康德所谓的自由之“假设”的,在这个意义上,“假设”与“呈现”成为一对非此即彼的矛盾概念,是假设则不能是呈现,是呈现则不能是假设。实际上,对于康德的意志自由而言,假设与呈现,并不在同一层面上相反对。呈现只是在经验领域、在现象界而呈现出来的表象,假设则是在纯粹理性、在本体界中的理念,继而在实践理性里成为必要的先天条件。因此,假设与呈现,并不矛盾,也不对立。在《实践理性批判·序言》里,康德明确地说:“道德律使人认识到人在实践中事实上是自由的。”可以说,自由概念之于康德,并不像因果性概念之于休谟那样是虚构的或主观的错觉,而是实践理性普遍立法的必然前提。

良知(良心)(Gewissen/conscience)这个概念,在康德那里是与荣誉感、同情心、仁慈心等联系在一起的道德情感。良知作为一种道德情感,只是接受道德义务的主观条件,而不是客观条件,因此,良心在道德生活中只起辅助性的作用,而起根本性作用的则是道德的定言命令。牟宗三认为康德所说的这种道德情感是着眼于其实然的层面,而未注意到其超越的层面,而他认为道德情感实“可以上下其讲”。上讲,则上提至超越的层面,使之成为道德法则、道德理性之表现最为本质的一环,从而成为普遍的道德之情与道德之心。

归纳来说,“假设”有三种含义:(1)虚假、虚构(illusory);(2)空有其名、名不副实(nominal);(3)假定、前提(hypothesis)。在第一义(illusory)、第二义(nominal)的意义上,“假设”与“呈现”(作为“真实”、“实有”义)形成对立的矛盾关系;而在第三义(hypothesis)上,“假设”与“呈现”并不矛盾,而可以相融或并存。熊十力是在第一义上理解冯友兰的“假设” 的,而冯友兰说“良知是假设”,也可以在第一义上来理解,但其立场是怀疑论的,不是独断论的;牟宗三是在第一义和第二义上理解康德的自由之作为“假设”的;而康德讲意志自由之为假设,却是在第三义上使用的。在中文语境下,良知最原始的含义是知是非、知善恶的理性能力,冯友兰正是在、并且仅限于在这个意义上承认王阳明的良知说的;到宋明儒者,良知又被赋予“天理”、“本心”等本体义,熊十力、牟宗三继承了这个说法;而在康德的批判体系里,良知(良心)是作为一种道德情感来理解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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