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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儒藏》讲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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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春秋》三傳“注疏”中的屬辭比事考

(作者單位:聊城大學文學院古籍所)

三傳的“注疏”把“屬辭比事”看作闡發《春秋》書法義例的一種有效的方法,認為三傳對書法義例的闡發主要是運用此法;同時,他們也運用此法進一步擴充了《春秋》的書法義例,並提出了屬辭比事的相類等原則。通過“屬辭比事”闡發書法義例具有一定的靈活性、開放性,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,杜預的經承舊史說,則在某種程度上抑制了這種方法的無限使用。三傳的“注疏”在運用“屬辭比事”時,以充分必要式的理解邏輯,力圖在事辭義之間建立一種必然的聯繫,從而使書法逐步條例化,並導致了書法的進一步膨脹。

相傳《春秋》是孔子所作,其中蘊含着孔子的微言大義。在《春秋》學者探討微言大義的過程中,通過闡發《春秋》的書法義例以明其義的這種阐释方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。這種闡釋方式最初是由《公羊傳》、《穀梁傳》和《左傳》三傳所開創;後來,何休、范寧和杜預分別為三傳作注,徐彥、楊士勳、孔穎達又分別作疏,對三傳的書法義例作了大規模的擴充。

三傳的“注疏”在闡發書法義例時,所使用的一個基本方法就是“屬辭比事”。“屬辭比事”一語,最早見於《禮記》。《禮記·經解》孔子云:“屬辭比事,《春秋》教也。”對於“屬辭比事”一語,鄭玄注云:“屬,猶合也。《春秋》多記諸侯朝聘、會同,有相接之辭,罪辯之事。”孔穎達在《禮記正義》中進一步解釋道:“屬,合也;比,近也。《春秋》聚合會同之辭,是屬辭;比次褒貶之事,是比事也。”這就是說,《春秋》之作,是聚合、連綴有關文辭,比次、排列相關事實。這實際上是原《春秋》著作之旨,從《春秋》文本的寫作和表述層面,對《春秋》文辭、記事特點所做的解釋。“屬辭比事,《春秋》教也”,這是孔子本人的看法,還是後人對《春秋》認識的一種總結而假託孔子,不得而知;但自從有《禮記》此語之後,“屬辭比事”確實成為後世《春秋》學者理解、解釋《春秋》的一種方法。如三傳學者主要從實踐層面對“屬辭比事”加以運用;宋代以來,開始有許多《春秋》學者屬意于“屬辭比事”這一術語,闡明其含義,明確其作用。不過,由於學者們解釋立場的不同,他們對這一術語的理解也有異。

“屬辭比事”作為理解《春秋》的一種方法,從三傳及其注疏的具體闡釋看,它首先是一種比較的方法。利用“屬辭比事”這種方法,經過前後比較,以明《春秋》書法之異,這是強調書法的特殊性。如,文公七年:“晉先蔑奔秦。”《穀梁傳》:“不言出,在外也。輟戰而奔秦,以是為逃軍也。”《穀梁》認為這裏不記作“出奔”是書法所在,因為同樣是出奔,其他出奔者多言“出奔”,先蔑出奔却不書“出”,這必定蘊含有孔子之義,故《穀梁》解釋說,這裏不書“出”,是因為先蔑當時在國外,並逃離軍隊,跑到秦國。其次,利用“屬辭比事”這種方法,經過前後比較,以明書法上的共同性,這又是一種歸納法,即經過比較同類事件,加以歸納推衍,揭示某種書法條例。如,隱公二年:“冬,十月,伯姬歸于紀。”何休注:“內女歸例月。”徐彥:“即此文‘冬十月’、隱七年‘三月,叔姬歸于紀’、成九年‘二月,伯姬歸于宋’之屬是也。”依徐彥的解釋,“內女歸例月”這一例,實際上是何休對隱公二年、隱公七年和成公九年等經文經過前後比較、歸納而得出的,即《春秋》對魯女出嫁之事,一般都記其月份,因此,何休推衍說,魯女出嫁,《春秋》都記月份。

“屬辭比事”作為探求《春秋》書法的一種方法,在三傳中得到初步運用。後來,三傳的“注疏”更是運用這種方法,彌縫、補足、擴充三傳的書法義例;同時,他們對“屬辭比事”的認識也更加明確、深入,但在理解邏輯上已與三傳有所不同。本文擬從三個方面考察、分析三傳的“注疏”對“屬辭比事”的認識和運用情況。

三傳“注疏”中的屬辭比事

何休、范寧、杜預在其注解中對三傳的書法義例作了進一步的彌縫與擴充,其中,何休、范寧認為,《公羊傳》、《穀梁傳》主要運用屬辭比事這種方式,來闡發《春秋》的書法義例。如,何休、范寧常常用“據”字分別闡明《公羊傳》、《穀梁傳》發問的依據。如:

1、隱公元年:“冬,十有二月,祭伯來。”《公羊》:“祭伯者何?天子之大夫也,何以不稱使?”何休:“據凡伯稱使。”

2、僖公二十一年:“公會諸侯盟于薄。釋宋公。”《公羊》:“執未有言釋之者,此其言釋之何?”何休:“據執滕子不言釋。”

3、成公十六年:“九月,晉人執季孫行父,舍之于苕丘。”《穀梁》:“執者不舍。”范寧:“據昭二十三年‘晉人執我行人叔孫婼’不言舍。”

從上述幾例可以看出,何休、范寧認為,《公羊傳》、《穀梁傳》是通過“屬辭比事”的方法,前後比較,以明書法義例。如第1例,何休認為,同樣是天子大夫出使,隱公七年凡伯出使言“使”,而此處不書“使”,故《公羊》以不書“使”為書法進行闡釋。再如第3例,范寧認為,對於昭公二十三年 “晉人執我行人叔孫婼”之事,《春秋》並沒有記載赦免之事,據此,《穀梁》推衍出“執者不舍”之例。

杜預雖沒有對《左傳》中的書法義例作出類似的說明,但他也認為,“屬辭比事”是理解《春秋》書法義例的一種方式。如他曾在《春秋經傳集解序》中闡明他推闡《左傳》書法義例的兩種方法:

第一,“觸類而長之”。孔穎達解釋說:“觸類而長之者,若隱四年經書‘翬帥師’,傳稱:羽父固請,故書曰‘翬帥師’,疾之也。十年經亦書‘翬帥師’,傳雖不言‘書曰’、‘故書’,是知與上同為新意。”

第二,“推變例以正褒貶”。孔穎達解釋說:“若有例無凡,則傳有變例,如是則推尋變例以正褒貶”。“昭三年,‘北燕伯款出奔齊’,傳云‘書曰“北燕伯款出奔齊”,罪之也’,則知昭二十一年‘蔡侯朱出奔楚’,亦是‘罪之也’。《釋例》曰:‘朱雖無罪,據失位而出奔亦其咎也。’宣十年‘崔氏出奔衛’,傳云‘書曰“崔氏”,非其罪也’,不書名者非其罪,則書名者是罪也,襄二十一年‘晉欒盈出奔楚’,杜注云‘稱名,罪之’。如此之類,是推變例以正褒貶也。”

從孔穎達的解釋看,這兩種方法實際上是屬辭比事法,即經過比較,加以歸納類推。具體說,依照《左傳》的已有解釋,去闡釋具有相同書法特點的其他事件。

既然“屬辭比事”是三傳闡發書法義例的重要方式,那麼,三傳之注也就循着這種思路,在其注解中也運用這種方法,分別對三傳的書法作了大規模的闡發、擴充。如:

1、定公十年:“齊人來歸運、讙、龜陰田。”何休:“歸濟西田不言來,此其言來者,已絕,魯不應復得。”

2、隱公三年:“夏,四月,辛卯,尹氏卒。”范寧:“文三年‘王子虎卒’,不日。此日者,錄其恩深也。”

3、宣公十年:“齊人歸我濟西田。”杜預:“不言來,公如齊,因受之。”

以上三例,都是通過“屬辭比事”的方式,前後比較,明其書法異同。如第1例,何休認為,同是齊人歸還魯國土地,宣公十年齊人來歸還濟西田不書“來”,而此處之所以書“來”,是因為運、讙等地,早已不是魯國的土地。第2例,同是周王室大臣之卒,對王子虎死亡不記日期,而尹氏死亡却記“日”,范寧認為,這是因為在參加周天子的葬禮時,尹氏接待了魯國人,與魯有交接之恩。第3例,同是齊人歸還魯國土地,定公十年齊人歸還鄆、讙、龜陰田書“來”,而此處之所以不書“來”,杜預認為,這是因為魯公親自到齊國接受這些土地。

此外,三傳之“注”還利用“屬辭比事”的方式,歸納推衍,以探求其“例”。關於這一點,本文的引言部分曾引何休的說解,加以說明。其實,不僅何休是如此,范寧、杜預也是通過這種方式,來推求《春秋》之“例”的。如,莊公二十年:“夏,齊大災。”楊士勳:“范例云:災有十二,內則書日,外則書時。”通過楊士勳的闡釋可以看出,范寧經過歸納認為,《春秋》共記載火災十二次,其中魯國火災記載日期,國外的火災記載“時”。再如,莊公三十二年:“春,城小穀。”杜預:“大都以名通者,則不系國。”孔穎達:“吳滅州來,晉滅下陽,如此之類,皆不系國,知大都以名通者,則不系國也。”在這裏,杜預立“大都以名通者,則不系國”之例,即大的城邑《春秋》只記載其名字,不用再表明國家歸屬。依孔穎達的解釋,杜預此“例”是比較了“州來”、“下陽”等城邑之後,經過歸納推衍而求得的。

三傳之注分別對三傳的書法義例作了大規模的闡發,嗣後,徐彥、楊士勳、孔穎達等人又作了進一步的疏解,他們沿着三傳之注的思路,進一步貫徹了“屬辭比事”這一方法,可以說,“屬辭比事”法在三傳之疏這裏得到了廣泛的運用。

首先,徐彥、楊士勳、孔穎達等人,常用“屬辭比事”的方法,對傳注的闡釋,提供依據。如,從徐彥的具體解釋看,他在這方面的用語比何休更加豐富,除了“據”這一術語外,常見的還有“執不知問”、“決”、“正以”等。如,桓公十五年:“許叔入于許。”何休:“稱叔者,春秋前失爵,在字例也。”徐彥:“正以莊十六年‘同盟于幽’,經書許男故也。”除此之外,徐疏中還有“難之”、“怪之”等術語,也是以屬辭比事的方式來揭示其書法的。楊士勳同范寧一樣,認為《穀梁傳》也主要是通過“屬辭比事”來闡明《春秋》書法的。如他也常通過“據”這一用語來說明《穀梁傳》書法的依據。僖公二十八年:“晉人執衛侯,歸之于京師。”《穀梁》:“歸之于京師,緩辭也。”楊士勳:“據成十五年‘晉侯執曹伯歸于京師’,不言‘之’。”此外,楊士勳還舉了一個反面例子,說明《穀梁》對屬辭比事的運用情況。文公十五年:“齊侯侵我西鄙,遂伐曹,入其郛。”楊士勳:“《公羊傳》云:‘郛者何?郭也。’此不發傳者,《春秋》唯有此事而已,非例所及,故略之也。”“入其郛”在《春秋》中唯有此事,沒有用來可比較的,故《穀梁傳》沒有以屬辭比事的方法揭示有關書法義例。孔穎達在其疏中則常用“決”字,說明杜預書法的根據。如,閔公二年:“九月,夫人姜氏孫于邾。”杜預:“哀姜外淫,故孫稱姜氏。”孔穎達:“此決莊元年夫人孫于齊,不稱姜氏也。”

其次,除了用“屬辭比事”的方法證成傳注的書法義例外,還在傳注的基礎上運用這種方法闡釋新的書法義例。如:

1、定公元年:“三月,晉人執宋仲幾于京師。”徐彥:“《春秋》上下,大夫見執,例不舉地,即下六年秋‘晉人執宋行人樂祈黎’、七年秋‘齊人執衛行人北宮結’之屬是也。”

2、僖公二十六年:“齊人侵我西鄙。公追齊師至巂,弗及。”楊士勳:“然彼不言戎之伐我,此云齊人侵我者,彼是戎狄,不使之近我,似若望風退走然;此齊是中國,侵又淺事,故舉之以見公追非正也。”

3、昭公十六年:“楚子誘戎蠻子,殺之。”孔穎達:“十一年‘楚子虔誘蔡侯般,殺之’。彼書楚子之名,此不書楚子名者,彼注云:‘蔡大夫深怨,故以楚子名告。’此非蠻人所告,蓋楚人不以其君名告,故不得書其名也。”

第1例,徐彥通過前後比較發現,《春秋》對諸侯擒獲大夫事件,多不書地點,因此推衍說:“大夫見執,例不舉地。”第2例,楊士勳認為,同樣是魯侯追趕來犯之敵,此處記載齊人來侵犯,而莊公十八年之所以未記載戎來侵伐,這是因為戎是夷狄之國,故不記載來犯之事,而齊是中國,又是小規模的戰鬥,故記載魯侯追趕來犯之敵,以明不合正道。第3例,孔穎達認為,同樣是楚子誘殺,昭公十一年書楚子之名,此處之所以不記載其名,這是因為楚人並沒有把其國君的名字赴告給魯國。

再次,徐彥、楊士勳、孔穎達等在使用屬辭比事這一方法時,還提出了屬辭比事的相類等原則。按,關於“屬辭比事”的原則,早在何休《公羊傳解詁》中,就已有所揭示。文公十五年:“十有二月,齊人來歸子叔姬。”何休:“言齊人不以棄歸為文者,令與敖同文相發明。”《春秋》之所以書作“齊人來歸”,而不書作“子叔姬來歸”,目的是與公孫敖相互啟發。何休於此提出的“同文相發明”,實是屬辭比事的原則,即文字表述相同或相近,其義可以互相啟發。關於公孫敖之事,《春秋》在同年曾有記載:“齊人歸公孫敖之喪”。兩相比較,《春秋》對子叔姬和公孫敖的記載,都是“齊人歸”的這種表達方式,此即“同文”。《春秋》記“齊人歸公孫敖之喪”,是表明齊人憎惡他;同樣,“齊人來歸子叔姬”也是此義;此即“同文相發明”。從這裏可以看出,何休所提出的這一原則,是強調辭與義的對應關係,即辭同則義近。在何休的這一解釋基礎上,三傳之疏對“屬辭比事”的原則,有了更深入的認識。如,徐彥在使用屬辭比事這一方法時,提出了屬辭比事的兩個原則:

1、隱公元年:“春,王正月。”《公羊》:“公何以不言即位?”何休:“據文公言即位也。”徐彥:“問曰:桓公元年春亦書即位,傳所以不從始,而遠據文公何?答曰:正以文公正即位之始故也。桓公篡而即位,非其正,故雖即位在文公前,猶不據之。”

2、襄公五年:“叔孫豹、鄫世子巫如晉。”《公羊》:“外相如不書,此何以書?”何休:“據晉郤克與臧孫許同時而聘于齊,不書。”徐彥:“桓五年‘夏,齊侯、鄭伯如紀’,傳云‘外相如不書,此何以書’,何氏云‘據蔡侯東國卒于楚不言如也’。何氏彼據蔡侯,此據郤克者,欲逐其相類故也,何者?彼齊侯、鄭伯是君,且事不干魯,故據蔡侯卒于楚不言如矣。此鄫世子巫事非親,且叔孫豹率之,故據晉大夫與臧孫許俱行者,所引譬連類,得其象也。”

第1例,何休以文公書即位為例來闡明《公羊》發問的理由。徐彥認為,何休之所以選擇文公,而不是選擇桓公,是因為桓公通過篡位這種非正常的手段繼承的君位,而文公則是依照禮制即位。在這裏,徐彥實際上強調了“屬辭比事”要具有代表性,典型性。第2例,在闡發《公羊》發問的依據時,何休對同樣的發問,先後用了不同的事例進行說明。如在闡發《公羊》的“外相如不書,此何以書”這一發問的依據時,何休在桓公五年以“蔡侯東國”為例進行說明,而在此處却以“晉郤克與臧孫許”為例。對相同的發問,何休為什麼選取不同的事例說明呢?徐彥認為,這是要“逐其相類”、“引譬連類”,即要選擇性質相近的事件進行比較對照。如此處的叔孫豹等都是大夫,故何休選取了晉國的大夫郤克等為例進行說明;而桓公五年的齊侯、鄭伯是國君,故何休選取了蔡侯為例加以說明。在這裏,徐彥實際上闡明了“屬辭比事”的一個原則,即同類相比的原則。

楊士勳在運用“屬辭比事”時,也注意到了“屬辭比事”的相類等原則,如,桓公八年:“祭公來,遂逆王后于紀。”《穀梁》:“其不言使焉,何也?”范寧:“據四年‘天王使宰渠伯糾’稱‘使’。”楊士勳:“此年‘天王家父來聘’,五年‘天王使任叔之子來聘’,范不據之,而遠據四年宰渠伯糾者,彼宰是官,此公亦是官故也。”在這裏,范寧以桓公四年“天王使宰渠伯糾”為例,說明《穀梁》發問的理由。楊士勳認為,王室大臣出使的,除桓公四年宰渠伯糾外,還有本年家父的出使,五年任叔之子的出使;范寧之所以選擇宰渠伯糾為例進行說明,是因為“宰渠”與祭公之“公”相類,即都是官位。

孔穎達在運用這種方法探求書法時,則具體提出了“事相類”、“文相類”的屬辭比事原則。如:

1、桓公十七年,《左傳》:“初,鄭伯將以高渠彌為卿……公子達曰:‘高伯其為戮乎?復惡,已甚矣。’”杜預:“公子達,魯大夫。”孔穎達:“知非鄭人者,若是鄭人,當在君子之前言之。傳先載君子之議,後陳子達之言,是達聞其言而評之,與臧文仲聞蓼六之滅,其事相類,故知是魯人也。”

2、莊公二十四年:“曹羈出奔陳。”杜預:“羈蓋曹世子也。”孔穎達:“杜以此經書‘曹羈出奔陳,赤歸于曹’,與‘鄭忽出奔衛,突歸于鄭’,其文相類,故附彼為之說。”

第1例,孔穎達提出了“事相類”原則,即進行屬辭比事的事件性質要相似。在這裏,孔穎達認為,杜預之所以認為此處的公子達是魯國的大夫,是根據事相類的原則進行推衍的。在此處,《左傳》引公子達之語以評價鄭國的高渠彌,這與文公五年引臧文仲之言以評價楚滅蓼、六之事相類;既然相類,知道臧文仲是魯國人,那麼公子達也應是魯國人。在第2例中,孔穎達提出了“文相類”的原則,即文詞的表達方式要一致。孔穎達認為,杜預之所以認為曹羈是曹國世子,這是因為《春秋》對此事的記載,先書其出奔,後書赤回國,這與“鄭忽出奔衛,突歸于鄭”的文字表達方式是相類的;故鄭忽是世子,則曹羈也是世子。

屬辭比事的靈活性與局限性

屬辭比事這種探求書法的方式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和開放性,因此,《春秋》的書法義例才會不斷被擴充。在運用這種方法時,徐彥、楊士勳、孔穎達等都曾提出屬辭比事的相類原則,但相類原則其實是比較模糊的,何為相類,不同人會有不同的看法,因此,他們所比較的對象也會有所不同。如:

哀公十一年:“五月,公會吳伐齊。甲戌,齊國書帥師及吳戰于艾陵。齊師敗績,獲齊國書。”何休:“不從內與伐,使吳為主者,吳主會,故不與夷狄主中國也。”徐彥:“案宣十二年,‘晉荀林父帥師及楚子戰于邲’,林父序于楚子之上,亦應是不與夷狄之主中國。而注云‘不與晉而反與楚子為君臣之禮以惡晉’者,正以楚莊王稱子,據彼君文成矣。有王伯之事,雖以臣及君,不嫌晉直。今吳稱國,君文不成,而序國書之下,寧得類乎?”

按,哀公十一年和宣公十二年之事,同是中國大夫與夷狄交戰,同是中國序上,夷狄序下,因此其事相同,其辭相類,其義也當相近,但何休的解釋却前後不同。在哀公十一年,何休認為,不使吳序上,是不贊成夷狄之國主導中國之事;在宣公十二年,何休認為是贊同夷狄之楚而憎惡晉國。對此,徐彥認為,何休的解釋之所以前後不同,是因為這兩件事其實是不相類的,宣公十二年楚莊王稱“子”,表明他是國君;而在此處,《春秋》直稱吳,未稱其爵;因此,在文辭上,兩者不是同類的;文辭不同,故何休所釋也不同。

再如:

昭公九年:“春,叔弓會楚子于陳。”《左傳》:“九年,春,叔弓、宋華亥、鄭游吉、衛趙黶會楚子于陳。”杜預:“楚子在陳,故四國大夫往。非盟主所召,不行會禮,故不總書。”孔穎達:“服虔以為此會宋、鄭、衛之大夫不書,叔弓後也。服見文七年‘公會諸侯、晉大夫盟于扈’,傳歷序諸國,乃云 ‘公後至,故不書所會。凡會諸侯,不書所會,後也。後至不書其國,辟不敏也。’服意准彼為義,故云叔弓後耳。

“彼為盟主所召,故諱後期。此則楚非盟主,何以當諱?《春秋》之意,豈欲魯棄晉而從楚,乃為之諱其會楚遲也?且彼不書所會,乃總書諸侯,此若是會,經何以不總書叔弓會諸侯之大夫,傳何以不言叔弓會楚子、宋華亥、鄭游吉、衛趙黶于陳也?今傳以四國大夫共會楚子,義非扈類,足以可明。”

在這段疏文中,孔穎達批駁了服虔的解釋。服虔認為,文公七年魯侯與諸侯之會與此處叔弓與楚子之會,在文辭上是相類的,即文公七年對與會的諸侯《春秋》不一一序列,此處也對宋華元等諸國大夫也不一一序列;其文相類,則其義相近,文公七年不序列諸侯,《左傳》認為是魯侯晚到,那麼此處不序例大夫,應是叔弓晚到。孔穎達對此作了批駁。首先,他指出,文公七年之會是盟主所召請,而此處楚國並非盟主,這是事不相類;其次,文公七年不序列諸侯,《春秋》用“諸侯”作為總稱,而此處却沒有用總稱大夫之詞,這是文不相類;事不相類,文不相同,其義豈能相同?

從以上兩例可以看出,屬辭比事這種方式,具有很強的靈活性,側重點不同,比類不同,所闡明的書法義例也不同。

屬辭比事這種探求書法的方式雖然具有一定的開放性,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。上文曾說,用“屬辭比事”的方法以探求書法,是比較靈活的,但是傳或注的說解有時是比較複雜的,當用這種方式來理解時,他們有時會發現這種方式對書法的探求並不一定都適合。僖公元年:“十有二月,丁巳,夫人氏之喪至自齊。”徐彥:“季子之逸慶父,齊桓之討哀姜,二義相違,而皆善之者,誅不辟親。王者之道,親親相隱,古今通式。然則齊桓之討哀姜,得伯者之義;季子之縱慶父,因獄有所歸,遂申親親之恩,義各有途,不可為難矣。”季子逸賊,齊桓討賊,事情相關但性質相反,其義也應不同,可是“傳”都對他們加以褒揚,對此,徐彥彌縫說:“義各有途,不可為難。”這其實是對屬辭比事闡發書法義例的有效性,產生了疑惑和不解。

而孔穎達則認為過度屬辭比事,其實是代前人立說。如上文所舉昭公九年之例,孔穎達反駁服虔之說,最後說:“且叔弓若後,傳當言之。傳不言後,而服以為後,是欲代丘明為傳,非解之也。”其實,包括孔穎達在內的三傳學者,又有誰不是代前人作注解呢?甚至說是代孔子立言呢?

一任屬辭比事,按照既定的邏輯闡發《春秋》的書法義例,必然會導致說解的前後不一,對於這種情況,三傳中的《公羊傳》曾提出“貴賤不嫌同號,美惡不嫌同辭”之說,但這一說法近於狡辯,不能饜學者之心。在後來的三傳學者之中,首次對“屬辭比事”進行學理上說明的,當是杜預。杜預在《春秋經傳集解序》中,從兩個層面對前人的過度屬辭比事以求書法的情況作了批判。首先,他從正本清源的角度,認為《春秋》多承舊史,因此文辭上的差異並非都是孔子書法。他在《春秋經傳集解序》中說:“仲尼因魯史策書成文,考其真偽,而志其典禮,上以遵周公之遺制,下以明將來之法。其教之所存,文之所害,則刊而正之,其餘則皆即用舊史,史有文質,辭有詳略,不必改也。”在孔子與《春秋》的關係上,杜預繼承傳統的看法,認為《春秋》是孔子在魯史的基礎上筆削而成,但他同時認為,這種筆削是有限的。仲尼作《春秋》,以“周公之遺制”為準則,對於舊史文辭加以刊改。具體說,對於舊史有違周公之制者,有違教化者,孔子就加以修改;對於其他無防大義者,雖文字有詳略等方面的差異,皆沿用不改。從這裏可以看出,孔子對於舊史文辭並非都處處着意,相反,有很大一部分是魯史舊史原文。這就是經承舊史。從這裏可以看出,杜預的經承舊史說,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屬辭比事這種方法在探求孔子書法時的有效性。而在具體的說解中,杜預也往往把《春秋》文辭上的差異,歸之於三個方面:史異辭,從赴告,史闕文。如,昭公十二年:“晉伐鮮虞。”杜預:“不書將帥,史闕文。”杜預的這種解釋,具有廓清傳統的書法義例的作用,因為按這種說法,《春秋》的記載在稱謂上的差異、用詞上的不同,有很多是魯史本身的原因造成的,並不都關孔子筆削。此外,杜預還從語言表達層面對前人的屬辭比事作了駁斥。他在《春秋經傳集解序》中說:“或曰:《春秋》以錯文見義。若如所論,則經當有事同文異而無其義也。先儒所傳,皆不其然。答曰:《春秋》雖以一字為褒貶,然皆須數句以成言,非如八卦之爻,可錯綜為六十四也,固當依傳以為斷。”在這裏,杜預首先點明時人及先儒對《春秋》書法義例的看法。他們認為,治《春秋》就應當“錯文見義”,即通過屬辭比事的方式以探求書法;如果按照經承舊史的觀點來看《春秋》,則豈不是會出現雖有事同文異,但却無義例的情況嗎?這與先儒的做法是相乖異的。對於這種觀點,杜預作了有限度的批駁。他說,先儒所言,錯綜其文以明書法,這就如同八卦一樣,一爻變則卦不同,如此就會形成眾多之卦;若如此,一字之異即是書法,則書法可謂多矣。接下來,他從文法上及門派出發分別從正反兩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。首先,一字之變不足以形成不同的書法,一個字的存在是依存於一句話或幾句話的,一個字的變化並不一定會影響句義的表達。其次,他認為像這種以一字為褒貶的書法,雖然存在,但要判斷何為孔子所着意書法,應當以《左傳》為依據。對此孔穎達曾說:“文異者,丘明不為發傳,仲尼必無其義,安得傳旨之表妄說經文?”也就是,只有《左傳》中所闡發的書法才是《春秋》書法,即《左傳》中所出現的如書與不書、稱與不稱等這類解經語,除此之外都不是孔子書法。因此,杜預以及後來的孔穎達在運用屬辭比事這種方法探求書法義例時,往往把書法限定在很小的範圍內,“傳”既不言,則歸之史異辭,無義例。

屬辭比事與三傳“注疏”的邏輯方法分析

三傳,特別是《公羊》《穀梁》二傳在對《春秋》的書法義例進行闡釋時,所表現出來的邏輯並不嚴格。筆者曾對《春秋》三傳的判斷邏輯作過整理,據筆者分析,三傳(主要是《公羊傳》和《穀梁傳》)所立之“例”,既有非充分式的假全稱判斷,也有充分式的真全稱判斷,但充分必要式的真全稱判斷並不多;再者,對書法變例的闡釋,也往往不按照正例所規定的邏輯進行,不同的變例,不同的書法,其闡釋往往是不同的。對於這些情況,筆者已另辟專文加以說明,在此限於篇幅,只舉一例略加說明。如,隱公四年:“春,王二月,莒人伐杞,取牟婁。”《公羊》:“牟婁者何?杞之邑也。外取邑不書,此何以書?疾始取邑也。”在這裏,《公羊》立“外取邑不書”正例,這一正例是假全稱判斷,而非真全稱判斷,更非充分必要式判斷,因此,這一正例的含義應是:凡是其他諸侯之間的掠取城邑之事,《春秋》一般不記載。依此例,莒人攻取杞之牟婁,本不當記載,可是《春秋》又為什麼記載呢?《公羊傳》認為,《春秋》之所以記載此事,是憎惡開始攻取別國城邑。從這裏可以看出,《公羊》的“疾始取邑”並不是從正例“外取邑不書”所規定的內外意義角度解釋的。總之,三傳(主要是《公羊》《穀梁》二傳)在闡釋《春秋》的書法義例時,往往隨義性比較強,並不遵循嚴格的邏輯。這也符合他們的邏輯,即書法義例只是一個符號,符號與義之間並不存在確定的聯繫。

但是這種情況到了三傳的注疏這裏發生了變化。他們往往把三傳的解釋作為既定之例,在辭與事義之間建立必然的聯繫,進行合乎邏輯的闡發。如上文所說的“屬辭比事”這種方法,即是這種邏輯的表現。這種辭和事義之間的聯繫,在三傳注疏中往往表現為事同則辭同,辭同則事義同;或者說事不同則辭不同,辭異則義相反。如:

1、定公四年:“夏,四月,庚辰,蔡公孫歸姓帥師滅沈,以沈子嘉歸,殺之。”何休:“日者,定、哀滅例日。”徐彥:“既言定、哀滅例日,乃是滅為例矣。……案哀公之篇,更無書滅之經,而知例日者,正以文承定公之下,定公猶日,則哀公明矣。”

2、昭公二年:“冬,公如晉,至河乃復。”《穀梁》:“恥如晉,故著有疾也。”范寧:“公凡四如晉,季氏訴公于晉侯,使不見公,公懼不利于己,故公托至河有疾而反,以殺恥也。十二年傳曰‘季氏不使遂乎晉’,與此傳互文以見義。然則十三年、二十一年如晉,與此義同。”

3、襄公十四年:“己未,衛侯出奔齊。”楊士勳:“‘衛侯朔出奔齊’,傳曰‘朔之名,惡也。天子召而不往’,彼亦惡而書名,則北燕伯、蔡侯之徒,亦是書名以見惡也。”

4、定公十年:“宋公之弟辰暨仲佗、石彄出奔陳。”杜預:“稱弟,示首惡也。”孔穎達:“杜知是首惡者,以其特云‘宋公之弟辰暨仲佗、石彄’,是辰牽率仲佗、石彄,故云‘首惡’也。若不為首惡,當如昭二十二年‘宋華亥、向甯、華定出奔楚’,不須‘暨’字以間之。”

第1例,何休對“滅”這類事件立日月時例:“定哀滅例日。”定公、哀公時期的滅亡事件,《春秋》都記載日期。徐彥認為,這一“例”是何休按照事同則辭同的原則,經過歸納推衍而來的;他說,哀公之時,《春秋》並無“滅”之文辭,何休之所以認為發生在哀公時的滅亡事件一定記載日期,因為哀公與定公同為所見之世,此即事同;事同則辭同,因此定公時期記載“滅”之日期,那麼哀公時期也必然記載日期。

第2例,昭公曾多次到晉國,《穀梁》曾解釋兩例,昭公二年解釋為“恥如晉,故著有疾也”,昭公十二年解釋為“季孫氏不使遂乎晉”。對這兩種解釋,范寧根據事同辭同則義同的原則,提出了“互文”說;他認為,同是昭公到晉國,且文辭相類,那麼其義也應相同;因此,這兩種解釋看似不同,實際上是互相啟發的,即由於季氏從中作梗,昭公不得進入晉國,故以此為恥,假託有病。同樣,對於《穀梁》沒有解釋的幾例,也當如此理解。

第3例,楊士勳認為,桓公十六年衛侯出奔、昭公三年北燕伯出奔、昭公二十一年蔡侯出奔,其事相類,都是出奔;其辭相同,都書其名;因此,其義也相同;桓公十六年衛侯出奔書名,是表示憎惡之義,那麼,北燕伯和蔡侯出奔書其名,也是憎惡之義。

第4例,杜預認為,這裏書作“弟”,是表示宋公之弟辰是首惡。之所以認定辰是首惡,孔穎達根據辭異則義相反的原則進行了說明。孔穎達認為,同是出奔,定公十年在出奔者辰與仲佗之間有“暨”這一連接詞,而昭公二十二年在出奔者華亥和向寧之間沒有“暨”字,此即辭相異;辭相異則義相反,昭公二十二年“宋華亥、向甯、華定”三人連書,非是首惡之義,則定公十年用“暨”字當表示首惡之義。

從以上幾例可以看出,三傳的注疏在闡釋書法義例時,認為辭與事、義之間存在着一定聯繫,因此他們力圖在事、辭、義之間建立某種對應關係。這種認識,往往使得《春秋》書法不斷條例化,可以說,三傳發展到注疏,大部分書法都可歸結為“例”,“例”也越來越細密。

三傳的注疏通過屬辭比事的方式闡明《春秋》的書法義例,力圖建立事、辭、義之間的必然聯繫,這就可以把《春秋》的書法都納入到“例”的體系中。這種做法在某種程度上解決了三傳(主要是《公羊》《穀梁》二傳)對書法概括不周嚴、對一些變例不加闡釋的弊端,因為按照屬辭比事的方法,根據辭與事義的聯繫,都可加以同類貫通。三傳的注疏力圖在事辭義之間建立一種必然聯繫,這也反映了由傳到注疏理解邏輯上的變化。這種變化表現為以下兩種情況:第一,把三傳的解釋看成具有普遍意義的解釋,從而作為推衍的基礎;第二,以充分必要式的判斷邏輯,推衍三傳的說解以成“例”。正因為如此,三傳的注疏對書法義例的探求也就變成了邏輯的推衍,這一點,在上面所舉幾例中是非常明顯的。

不過,這種邏輯推衍到底是與實際不合的,於是注疏往往上下聯繫,加以比較、歸納推衍,輾轉相生,從而使書法層出不窮。如:

宣公十八年:“秋,七月,邾婁人戕鄫子于鄫。”

何休:“小國本不卒,故亦不日。”

徐彥:“正以凡滅例月,即莊十年‘冬,十月齊師滅譚’之屬是。若有所責者,則書日,即上十二年十二月,‘戊寅,楚子滅蕭’,注云‘日者,屬上有王言,今反滅人,故深責之’是也。

“然則邾婁無道,殘賊人君于其國都,與滅相似,亦宜書日,以責其暴。而不日者,正以鄫為微國,本不合卒,是以略之,不書其日也。

“而僖十九年夏六月,‘己酉,邾婁人執鄫子用之’,亦是無道,與此相似而書日者,彼注云‘日者,魯不能防正其女,以至於此,明當痛其女禍而自責之’是也。”

在這段疏文中,徐彥首先由何休的“深責之”,推導出“有所責者則書日”這一例,即對於滅人之國這一行為若有所譴責,《春秋》一般記載具體的日期。而這一年的“邾婁人戕鄫子於鄫”,與滅國相類,應在譴責之列,依例應書“日”,但《春秋》却書“月”,與例不合,故徐彥又釋道:“略之,不書其日。”鄫是微弱之國,《春秋》本來不應當記其國君死亡之事,故在此不記其“日”,以示略賤之義。接下來徐彥又聯繫僖公十九年“邾婁人執鄫子用之”這一事,認為在性質上它與“邾婁人戕鄫子於鄫”相類;“邾婁人戕鄫子於鄫”《春秋》記載月份,那麼“邾婁人執鄫子用之”也應書其月份,但實際上《春秋》却對這件事記載了具體日期,因此他又引用何休之說,認為這裏記載其具體日期,是對魯君的責斥,因為他沒有禁止魯女季姬與鄫子的淫蕩之事。

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,三傳的注疏,通過屬辭比事,以邏輯推衍的方式,使書法義例逐漸豐滿起來,膨脹起來。這看似使三傳的書法義例更系統了,更完備了,但這種完備的過程,只能是左支而右絀,他們所闡發的書法義例的內在矛盾,也逐漸顯露、放大了。

綜上所述,“屬辭比事”作為闡發《春秋》書法義例的一種方法,在三傳的“注疏”中得到廣泛的運用。他們不僅認為三傳對書法義例的闡發是運用此法,而且也運用此法彌縫三傳的書法義例,闡發新的書法義例。同時,他們對“屬辭比事”的認識更加深入,提出了屬辭比事的相類等原則,並運用這種原則大規模地擴充了書法義例;而杜預等則對這種方法在探求書法義例時的有效性提出了質疑,提出了經承舊史說,從而在某種程度上抑制了這種方法的無限使用。從注疏的具體闡釋看,他們對“屬辭比事”的運用和認識,也表明了從三傳到注疏的理解邏輯上的變化,三傳的說解邏輯並不嚴格,還比較粗疏,而三傳的注疏往往認為《春秋》的事辭義之間具有嚴格的邏輯對應關係,因此以充分必要式的邏輯闡發《春秋》的書法義例,把書法的闡釋變成某種邏輯的推衍,從而使書法逐步系統化、條例化,並導致了書法的進一步膨脹。

三傳“注疏”對“屬辭比事”的這些認識和運用,影響了唐宋以來的《春秋》學者,不過,從總體上看,他們對“屬辭比事”的理解,多不再糾纏於辭事義之間的必然聯繫,但基於學派與解釋立場的不同,唐宋以來的《春秋》學者對“屬辭比事”的理解也多有不同,於是“屬辭比事”四個字變得複雜迷離起來。關於这一問題,筆者已另辟專文論述,此不贅述。

(本文原載《儒家典籍與思想研究》第三輯,北京大學出版社,2011。此次推送略去注釋。引用請依據原出處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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